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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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 时间: 2024-03-04 11:02:51
1、关于金融衍生业务的规定适用问题的咨询。
Q: 根据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要求,央企的衍生品业务需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期货公司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可以开展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等,作为牌照业务管理,相关具体监管规定正在制定中,而目前,期货公司下设的风险管理子公司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要求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仓单服务、基差贸易、合作套保、做市业务等风险管理管理业务,均会涉及衍生品交易。请问,期货公司与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上述业务相关的衍生品交易,是否无须适用8号文以及17号文的规定,可按照业务序列管控自行开展。
A: 一、《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明确,银行、期货、保险、证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自营货币类、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应遵循8号文要求,期货经纪、风险管理服务试点业务不在8号文适用范围。

 
2、关于闲置和废旧物资概念范围问题的咨询。
Q: 2022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闲置和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闲置和废旧物资的概念是什么呢?范围应包含哪些?
A: 一、闲置物资的概念
闲置物资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长期未使用的低效无效库存物资。闲置物资一般均超过一定期限未使用且无明确使用方向或意向,原有特性、功能和使用价值未全部丧失,但预计市场价值已明显低于账面原值。
 二、闲置物资的范围
    闲置物资范围覆盖企业采购的全品类物资,多指生产资料,也可泛指全部满足生产及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这些物资多数不计入固定资产范畴。例如,长期积压半成品产成品、生产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生产保障用劳保用品、日常经营用低值易耗品等均在范畴之内。
 三、废旧物资的概念
    废旧物资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已丧失原有使用功能或使用条件,但仍具有残余价值的物资。这类物资一般不能在本企业内继续使用,但能够作为可再生资源进行流通。
四、废旧物资的范围
    废旧物资范围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边角余料及到达报废年限或按规定履行报废程序的各类物资。生产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车辆等实物类资产履行报废程序后也属于报废物资范畴。例如:废旧线缆、废旧车床、废旧包装箱、废旧电脑等均属于废旧物资范畴。
 
3、关于国资基金转让持有的股权是否进场交易问题的咨询。
Q: 对于管理人为国资全资或控股且存在国有LP的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将基金所持的股权依投资协议约定转让、或采取市场化方式转让给第三方时,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A: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实践中,鼓励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

 
4、关于中央企业子企业H股上市及全流通的国资审批程序问题的咨询。
Q: 中央企业子企业拟首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同步申请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除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国有股东标识(即国有股权管理)外,是否涉及其他国资监管程序?
A: 根据您的表述,该企业首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同步申请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应遵照证券监管规定执行,目前国资监管政策无其他规定。

 
5、关于金融衍生业务中是否包含股票期货等问题的咨询。
Q: 根据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要求,央企的衍生品业务需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期货公司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可以开展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等,作为牌照业务管理,相关具体监管规定正在制定中,而目前,期货公司下设的风险管理子公司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要求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仓单服务、基差贸易、合作套保、做市业务等风险管理管理业务,均会涉及衍生品交易。请问,期货公司与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上述业务相关的衍生品交易,是否无须适用8号文以及17号文的规定,可按照业务序列管控自行开展。
A: 一、《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明确,银行、期货、保险、证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自营货币类、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应遵循8号文要求,期货经纪、风险管理服务试点业务不在8号文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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