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
(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股票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实际是企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不属于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的资产量化,不能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0]539号)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体来说,资本公积转增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从4月1日起,国家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包括股改)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不过,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
二、企业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企业的四项免税收入,其中包括:(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另一方面同时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所以,法人股东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就其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亦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如公司存在外资法人股东,则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项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二十四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
三、增值税、营业税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增值税
当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规定)规定不需要缴纳营,对股权再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四、契税
企业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等一系列行为。
根据财政部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3)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企业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重新登记资本账簿、权利证照重新登记、原有合同变更等等一系列行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涉及的印花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和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需要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不需要贴花。
(3)原有的合同主体变更不需要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