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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宣法 合规管理:浅析“国资发产权规17号文”(二) 时间: 2025-03-12 23:28:39
三、资产转让
    
1、延续8号文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资产转让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由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完成资 产评估备案程序。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明确定价依据。
 

【亿朋解读】对于符合8号文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况,转让方应提交定价依据。
 
2、明确低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信息披露时间

 
第八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亿朋解读】在32号令基础上,对于“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进行明确。当前,也是按照不少于5个工作日执行的。
 
3、新增调整转让底价信息披露公告时长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项目,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 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亿朋解读】细化管理信息披露时间,压缩资产转让周期,提高资产盘活效率。17号文进一步细化了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露信息的项目的公告时长,对于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这也符合国资委积极推进央企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相关要求。
 
4、完善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第八十四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以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
 

【亿朋解读】32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17号文在“一次性付之外”,新增“分期付款方式”,旨在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资产盘活效率。当然,在实际项目操作中,要根据标的资产的性质、特点、规模,是否适合采取分期付款,特别是资产残值较小的,一般还是建议使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四、其他   
  
此外,在其他规定、附则章节中,增加或修订了关联交易回避、信息披露公告中止及起算时间相关事项:
 
第八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及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拟参与交易的,应当符合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且不得参与方案制定、审批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转让方、增资企业申请恢复后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所提及的公告期限,以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当日为起始日,累计公告时间不少于相关规定要求。
 

【亿朋解读】

1、新增关联交易回避规定
 
17号文要求,如涉及管理层、项目相关工作人员等与项目有直接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拟参与交易的,应当符合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且不得参与方案制定、审批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2、关于中止信息披露公告的相关规定
 
17号文规定,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转让方、增资企业申请恢复后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3、修订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起算时间
 
17号文规定,公告期限以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当日为起始日,累计公告时间不少于相关规定要求。在此之前,一般是交易机构项目发布次个工作日为披露公告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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