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系列之四|一文说清如何确认评估基准日 时间: 2024-10-23 13:26:55
评估基准日,它标志着估价对象价值判断的具体时点。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对评估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为资产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确定评估基准应把握以下几方面原则:一、对于可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
资产评估基准日通常是由委托方根据评估目的和经济行为的预期实现时间来确定,应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末或年末。
有相关文件对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进行了规定。比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第36号令)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又比如,上海国资委发布的《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沪国资委改革﹝2016﹞26号)规定,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否则应说明原因。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这两项前提条件
1、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为了服务于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的用途,评估基准日不得迟于用途实现日(也可称作评估目的实现日)。评估基准日有可能早于用途实现日(交易类评估目的),又或者评估基准日即为用途实现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
国有企业资交易为目的评估项目,因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程序以及委托人履行交易步骤均需要一定的时间,交易行为达成日通常会晚于评估基准日。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为了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维护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分歧或纠纷,对于有些经济行为,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规定了评估基准日。还有些评估项目是为了履行合同约定而作出的,其评估基准日也可能是合同约定的。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还应考虑评估报告有效期、评估报告使用前的审核周期、被评估单位的过渡期损益、评估报告的期后事项、评估活动使用资料的可获得性、会计期间和会计列报方式等多项制约因素的影响。
1、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资产评估报告通常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不得超期使用评估报告。如果评估基准日大幅早于评估现场工作日,可能导致评估报告日即将或已经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
2、评估报告使用前的审核周期。对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使用评估报告之前应当先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之内,为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程序预留足够的时间。如果评估基准日过早,可能出现评估报告提交时已超过核准或备案申请日的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的规定,对于需要核准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于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对于需要备案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于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3、被评估单位的过渡期损益。对于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过渡期损益如果很大,可能增加股权交易定价的风险或增加分配过渡期损益的操作成本,甚至可能引发交易双方的分歧或纠纷。为了降低过渡期损益的影响,通常的做法是缩短过渡期。
4、评估报告的期后事项。通常情况下,确定评估基准日应使得期后事项越少越好,避免出现影响价值但无法在评估结论中进行考虑的重大期后事项。如期后事项较多或涉及金额较大,可能致使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无法用于衡量评估报告使用日或经济行为完成日的价值水平。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更改评估基准日可能是更佳的选择。
在涉及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项目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第36号令)规定,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到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时,因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变化等原因,导致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已不能反映交易标的真实价值的,原决策机构应对间接转让行为重新审议。
5、评估活动使用资料的可获得性。如果在某个时点,待评估资产的权属存在问题或权属存在纠纷,以该时点为评估基准日可能是不恰当的,可能需要待资产的权属问题得到解决后再确定评估基准日。比如,被评估单位主要资产中有一块闲置土地,可能面临被征缴土地闲置费甚至被无偿收回等处置风险,则建议将评估基准日确定在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明确之后。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提供审计报告的要求也可能影响评估基准日的选择。
6、会计期间和会计列报方式。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企业财务报表是评估所需的一项重要资料,评估基准日通常为某一个会计期间的期末(如月末、季末或年末)。对于需要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账务处理的情形,也通常要求评估基准日选择某一会计期间的期末。对于无需根据评估结果调账且无需以完整会计期间的会计资料作为评估基础资料的,评估基准日不要求确定为某一会计期间的期末,可以选择其他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