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系列之二|关于评估委托特别注意事项 时间: 2024-10-23 13:13:12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下称274号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下称32号令)等文件对评估对象和委托人进行了相关规定,整理如下:不同情形 | 委托人 | |
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行为 | 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 | 企业委托 |
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 | 出资人委托 | |
接受非国有资产对非国有资产评估的 |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 |
增资行为 | 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 | 由增资企业委托 |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 | 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权会审议同意,并委托评估 |
根据上述表格,评估对象不同而委托人也不一样,对于资产/股权转让项目简单一句话概括,即一般由卖方委托。但是在实践中,怎么确定是评资产还是评股权(评估方法也会有差异),联合委托该怎么处理等方面是在资产报告中审核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
一、怎么评--评股权还是资产?
例如,某国有企业,投资某项目并持有项目公司部分股权,那么,在委托的时候,是按照项目公司部分股权进行评估,还是按照该国有企业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即是该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
实践中,多数情况下评估的是标的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也就是按照股权来做的。因为如果按长期股权投资,特别是小股东的时候,收益法用的最多的分红的办法,不能使用折现现金流法,有时候会导致评估结果差异很大。
二、产权持有人:提供资料责任方、与委托人潜在利益冲突
需要关注点:第一,与委托方是否有潜在利益冲突。
1、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一般是卖方委托,即使是前期卖方与意向买方有沟通,但是委托的时候,意向买方不能与卖方联合委托。
2、还有比较少见的一种情况,连续几次评估,也就是同一标的在不同时期的价值,例如,A国有企业前收购了其参股的民营企业B,之后另一家国有企业C收购A企业,A企业找了同一家评估机构,但是C企业提出质疑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国有企业进行收购时,资产占有人提供的资料与产权持有人判断的差异,会导致结果不同。
三、关于联合委托及备案
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人可以是多个,但是委托人中必须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委托主体。
1、产权持有方多方联合委托
关于跨国资监管的,产权持有方中有财政系统的,也有国资系统的。比如,标的企业由多个国企联合投资,其中,中信、光大体系的股东,其备案程序为财政系统的金融国有资产评估体系,其他股东如某电力国企,应按照国资委系统的备案程序,这种情况由可能会产生备案结果的差异。
关于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必须作为一个委托方,这种情况一般可以联合委托或分别委托。另外需要注意的方面是上市公司披露,当备案还没完成,上市公司在披露时应有“最后价格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结果为准”类似意思表示,防止备案审核需要调整。
关于联合委托及备案:
联合委托的情况下,两个委托人是一方委托/授权另一方进行备案,还是两个委托人各自备案?
不同央企之间是可以授权的委托备案的。同样,跨央地的企业之间授权备案也是可以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有双方协商、委托的函/回函、委托书等书面文件。这种跨央地的备案如果不能授权一方进行,就出现两方都要进行审核的情形,两边的审核专家对技术问题看法不一样,且影响了评估结果,这样情况是很大的问题。因此,备案方式也要考虑。
关于联合委托的公示制度及公示时间:
在国资检查中发现会发生的两类问题:(1)没有明确说明公示在评估结果备案前还是备案后。(2)两个委托方两边分别备案,其中一方公示完成,但另一方的评估报告中有问题(审计报告在评估报告之后、依据的报告不合适、引用的评估依据不全)评估报告需要修改,因另一方公示已完成不同意修改。
经济行为涉及不同管理部门(土地征收、房地产抵押、拆迁补偿)的委托备案
比如,土地上还有一些房屋、机器设备,房地产估价机构不能做机械设备评估,所以要作为一个资产组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且央企备案的表格和形式基本都是按照财政部系统进行备案的,但是土地的补偿是由土地部门做认可,一定是土地评估报告的格式。这种情况,最好找一家两样资格都有的评估机构,分别就这一个选项,做一份土地评估报告及土地含地上房屋、机器设备的评估报告,分别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