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产权交易的影响(四):新公司法下受让方资格及董监高责任 时间: 2024-09-02 10:42:42
篇四:新公司法下受让方资格及董监高责任
法条原文:
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壹 受让方资格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投资一个或若干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新公司法施行后,对于转让方转让全部股权的,在受让方资格判定时,不能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新公司法将股份公司股东人数由原来的2人以上200人以下,更改为1人以上200人以下,意味着如股份公司多个股东联合转让,可以由同一个受让人受让。
贰 标的公司限制
首先,国有产权转让,标的公司不能以意向受让方资格进场进行摘牌。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不同于请求标的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程序,标的公司不能以意向受方进场进行交易。此外,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标的企业不得为受让方提供财务资助,标的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叁 关于董监高责任
强化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1)催缴出资、(2)抽逃出资、(3)违法减资。明确董监高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
忠实义务是指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要求董监高履职应以公司利益为先。
勤勉义务是指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而且对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违法提供财务资助的赔偿责任;违规分红责任、清算责任;执行职务过错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