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产权交易的影响(二):关于未缴出资责任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时间: 2024-09-02 10:26:52
篇二: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对国有产权交易的影响
法条原文:
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壹 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
按照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未出资股权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认缴期内未实缴的股权:认缴期内受让方承担缴足责任,到期后仍未缴足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
(2)出资期限届满后仍未实缴的股权:受让方知情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出资不足范国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方不知情的转让方承担缴足责任。
其他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贰 关于注册资本实缴制度
如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股东拟股权转让,为规避风险,建议采取的处理办法有:(1)及时完成3+5期限内实缴;
(2)核查是否符合按原期限实缴情形;
(3)争取减资、等比例减资或定向减资;
(4)力争受让方及时实缴;
(5)督促其他股东实缴,避免连带责任。
如一定要采取提前减资处理的,减资应注意的问题:
定向减资为不等比减资,即减资后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新公司法仅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三种情形下,可以进行定向减资。
现行公司法虽未直接规定,但司法实务中一般也要求定向减资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等比例减资须经三分之二多数决。
公司在进行减资时,要注意以等比例减资为原则,如确需定向减资,建议召开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将公司决议过程等关键证据予以留存。
在完成减资登记后,对股东超出持股比例的实缴资金及时予以退还,未经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单方予以暂扣或主张抵销,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