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产权交易的影响(一):对国有产权交易流程的影响 时间: 2024-08-27 10:59:45
新《公司法》 已于7月1日施行。亿朋投资编撰系列文章,从国有产权交易流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成交后变更等方面分析新公司法对国有产权交易的影响。篇一:新公司法二十四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八十四条及一百五七条对国有产权交易程序的影响
法条原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壹 关于征询原股东意见程序变化
简化了股权转让规则:
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程序中,可能会遇到因其他股东失联、其他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被吊销执照等因素导致转让无法进行的情况,而新公司法八十四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仅需“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取消了原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程序的规定。
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程序中,可能会遇到因其他股东失联、其他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被吊销执照等因素导致转让无法进行的情况,而新公司法八十四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仅需“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取消了原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程序的规定。
贰 关于优先购买权程序变化
同等条件: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行权期限: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加强了股东的交易优势地位: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也就意味着出让股东必须得保证书面通知到达其他股东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答复方可对外出让股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质送达”问题,转让方应确保书面通知以邮寄等方式的送达,报纸公告、网站公告等方式并不表示书面通知送达。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变更地址、股东继承变更等无法发送书面通知的情况,建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股东的通讯地址以及电子信息送达地址并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明确因送达不能的,自发出退回之日起多少日内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条原文:
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叁 关于股份公司股转程序变化
新公司规定“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如某股份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股东较多参与经营对公司参与度较高,较公众公司具有更强的人合性。股东希望通过章程约定优先购买权来限制股份流转,限制股权结构变化具有一定合理性。公司法修订赋予股份公司股份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约定。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股份转让限制,可以以约定对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肆 关于股东会决议
法条原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对于不出股东会决议的情况:新公司规定,如果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没有参会的股东,股东会形成决议还需通知未到会股东。
关于股东会决议形成方式:除了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表决外,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通信方式包括视频会议、微信群组会议等。
伍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
鉴于新公司法二十四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八十四条及一百五七条的规定,对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各环节带来的变化,公司章程也应据此对股东程序、股东权责等内容进行修改:(1)建议在公司章程修订中明确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用征询其他股东意见;但是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股权转让程序进行约定,即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需其他股东同意”“开股东会”等规定。
(2)对于国有企业,考虑到存在国有企业无偿划转的,可以在章程中明确国有股东可以依据国资管理规定将所持股权无偿划转给关联方,其他股东对此不持异议。
(3)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股东的通讯地址以及电子信息送达地址并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明确因送达不能的,自发出退回之日起多少日内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4)类似公司法二十四、六十四、六十五等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条款的,公司均可以将实际约定在章程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