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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合规是央企合规管理的重点之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提高中央企业境外管理水平,2021年1月21日,国资委就境外国有产权的管理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下称《通知》),现亿朋投资对《通知》进行梳理。
01
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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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一条再次强调了中央企业要切实履行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将实际控制企业纳入管理范围”,并要求“境外产权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责专岗,确保管理要求落实到位”。而之前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7号令)中的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02
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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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央企业要严格境外产权登记管理,应当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信息系统)逐级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掌握境外产权情况”。较国资委27号令而言,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管理更加具体、清晰。
03
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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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规定“中央企业要加强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续动态管控”,“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产权保护,并根据企业所在地法律和投资环境变化,及时予以调整规范。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论证存续的必要性,依法依规及时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企业。确有困难的,要明确处置计划,并在年度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报告中专项说明”。
04
境外国有产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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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人员的休眠公司,或境外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以及全资子企业之间进行合并,中央企业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估值)”。
05
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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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以来,境外投资规模日益增长,有效防范境外投资经营风险,关系到国有资产的整体安全和增值保值。国资委等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7号令)《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
《通知》是在国资委第27号令(2011年7月1日实施)基础上,结合央企境外经营现状和问题,进一步细化了央企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再一次强调境外投资是央企合规管理重点领域,是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点针对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国有产权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央企国际化经营及“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各大央企需更加重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境外投资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