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着力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工作体系。一是明确管理责任,国资委审核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债券风险防控,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负责子公司债券发行及全流程管理。二是明确管理范围,将管理范围扩充为企业在各类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实现对各类债券品种的全覆盖。三是明确全流程管控要求,包括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事前审核、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违规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是着力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改变一事一批的方式,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结合年度预算管理,国资委一次性审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确定债券发行额度,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据此自行决策具体发行事宜。央企子企业的发债事项,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是着力提升债券发行全流程管理水平。一是严格限定发债主体,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二是优化债券融资结构,要求中央企业合理确定债券品种和债券期限,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三是用好债券创新品种,要求中央企业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四是着力防范债券违约风险。《办法》对各环节的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系统要求,包括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及审核、重点风险企业管控、永续债管控、境外债券融资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在线监测、兑付风险管理、重大信息报告、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中央企业用好债券市场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机遇,及时抓住债券发行窗口,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
文章来源: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