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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将迎新规! 时间: 2024-12-03 11:47:22
财政部日前发布《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从总则、评估事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和委托、评估公示、核准和备案、监督检查、罚则、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了应对金融机构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国有资产运营研究中心主任肖鹏表示,相较于此前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适用范围、强化了管理职责、细化了评估情形、规范了评估程序,体现出新形势下我国进一步加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提升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以维护国有金融资本的安全和完整。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包括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合并、分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清算的;非上市金融机构国有出资人权益比例变动的;产权转让,以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金融机构产权的等。
 
“这些具体规定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避免因评估遗漏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肖鹏说,新规的出台意味着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与强化,不仅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也为金融机构涉及国有资本的交易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框架和规范,有助于提升整个金融行业的管理水平和透明度。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更好地适应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形势需要,研究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形成《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中“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金融司(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修订47号令意见”。 
 
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和个人信息仅用于汇总、整理、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附件: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金融司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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