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央企、行业龙头引领 首批回购增持贷款落地A股 时间: 2024-10-22 10:49:45
股票回购增持贷款落地A股!10月18日,央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10月20日晚间,包括招商蛇口、中国石化在内的23家上市公司齐发公告,称公司或控股股东已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贷款资金将专项用于回购或增持股份。
从首批宣布获得回购增持贷款的上市公司来看,央企、国企及民营企业均有覆盖:招商系、中远系等大型央企集团旗下多家上市公司集体联动,牧原股份、阳光电源、兆易创新等多家行业龙头也纷纷利用政策利好,加速落地回购增持计划。
大型央企积极响应
截至发稿,共有23家上市公司公布公司或控股股东获得回购增持专项贷款,包括中国石化、招商蛇口、招商轮船、招商港口、中国外运、中远海控、中远海发、中远海能、中远海特、广电计量、迈为股份、牧原股份、阳光电源、兆易创新、玲珑轮胎、威迈斯、嘉化能源、温氏股份、福赛科技、山鹰国际、通裕重工、东芯股份、力诺特玻。
在前述上市公司中,央企达9家,对政策的响应颇为迅速。
根据中国石化公告,不仅公司本身获得了回购专项授信额度,控股股东中国石化集团也获得了增持专项授信额度。具体来说,10月1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授信协议,获得不超过9亿元授信额度,用于在A股市场进行股份回购;与此同时,中国石化集团也与中国银行达成了授信协议,获得7亿元授信额度,用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中国石化的A股股份。
除中国石化外,招商系、中远系等央企旗下上市公司参与度也较高。
10月20日,招商系上市公司招商蛇口、招商轮船、招商港口、中国外运均公告获得相关专项贷款。其中招商蛇口、招商轮船、招商港口获得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回购贷款,额度分别为不超过7.02亿元、4.43亿元、3.89亿元;中国外运控股股东外运长航获得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融资支持,贷款额度不超过3亿元,专项用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中国外运A股股票。
中远海运集团旗下中远海控、中远海发、中远海能、中远海特等4家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也加入了利用专项贷款回购增持的队伍。中远海控、中远海发计划使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回购金额分别为10亿元至20亿元、1.44亿元至2.87亿元,其中专项贷款金额分别为不超过3亿元、不超过2.87亿元,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中远海能、中远海特控股股东拟分别斥资6.79亿元至13.58亿元、1.44亿元至2.88亿元增持股份,资金来源均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自有资金。
行业龙头纷纷参与
作为细分领域“领头羊”,行业龙头上市公司利用专项贷款的积极性也较高。
生猪养殖龙头牧原股份与中信银行南阳分行签署专项贷款合同,后者将为公司提供24亿元的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股份回购。今年9月份,公司曾发布回购计划,拟斥资30亿元至40亿元回购股份。截至10月18日,已回购金额为1亿元。
另一家头部养殖上市公司温氏股份也宣布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不超过10亿元,同时获得中国银行贷款承诺,承诺贷款金额不超过10亿元。前述两项借款用途均为回购公司股票。
光伏逆变器龙头阳光电源亦充分利用政策,与中国工商银行授权分支机构达成股票回购借款合同,向后者申请借款4.2亿元,用于支付回购交易价款。阳光电源于今年7月发布回购计划,拟斥资5亿元至10亿元回购股份,截至目前已回购金额为2.71亿元。
存储芯片设计龙头兆易创新宣布获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专项回购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1亿元,将专项用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轮胎龙头玲珑轮胎控股股东玲珑集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借款不超过2亿元,专项用于上市公司股票增持。今年8月,玲珑集团发布增持计划,拟斥资1.5亿元至2亿元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截至目前累计增持金额约4000万元,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专款专用 封闭运行
梳理股票回购增持贷款政策落地脉络,9月24日,央行明确将“创设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10月18日,央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规定,21家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再贷款首期总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
需要指出的是,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应当以上市公司已正式披露的回购方案或股东增持计划为前提,纳入对其的统一授信;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增持资金的一定比例,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
前述贷款资金需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据悉,21家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开立银行贷款专用账户,同时开立与前述专用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至该资金账户,监督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做到专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在贷款全部清偿前,资金账户不允许支取现金或对外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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