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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张玉卓:国资委将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 时间: 2024-07-26 10:56:53
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做实做细合规免责机制,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双向交流通道……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张玉卓表示,为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
 
这是记者从7月22日至23日在京举行的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研讨班上了解到的。
 
张玉卓在会上说,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但也面临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增多、传统生产力条件下的经济增长模式越来越难以为继等问题。必须打破思维定势、破除路径依赖,牢固树立国有企业一定要在新质生产力上有所作为的理念,不断增强工作的创造性、引领性。
 
第一,要推动国资央企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推进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
 
第二,要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双向交流通道,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更加突出各类激励政策的科技属性,做实做细合规免责机制。
 
第三,要压缩管理层级,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快速决策机制,探索扁平化管理、平台化运作等模式,提升对科技创新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敏锐度,促进人才、技术、数据等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
 
张玉卓表示,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进一步提升国资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收入和增加值占比,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加快转向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
 
延伸阅读
 
事关国企负责人收入!中央再提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透露什么信号?
 
7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发布。
 
其中,《决定》特别提到了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的薪酬、津贴补贴等。国企负责人的收入问题再次成为热议的焦点。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大学产教融合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中国企业联合会特约高级研究员刘兴国对《华夏时报》记者指出,《决定》提出的改革,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决定机制的合理性,确保其收入既能体现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又能更真实反映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能力。但后期具体的改革举措,还有待观察。
 
“从改革的方向看,估计应当是遵循分类改革原则,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确定不同的薪酬决定机制,将根据不同属性国有企业分类考核的结果,来确定其收入。”刘兴国进一步表示。

持续释放积极信号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中央长期出台系列政策,以改革工资决定机制为核心,推动国企实现更高效益。
 
早在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和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等改革的四项重点内容。
 
2023年2月,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发布《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今年5月,人社部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下称《指引》)。《指引》明确了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部薪酬分配制度体系,完善薪酬分配管理机构设置、岗位评价和职级评定、绩效管理、工资总额分配管理、薪酬策略和水平、薪酬结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以及薪酬调整等机制。
 
在刘兴国看来,国有企业的薪酬问题更受社会关注,主要原因在于国有企业本身属性以及部分领域盈利水平的非市场化原因。可能会有些人认为国有企业负责人是在利用国有资本进行经营,不应当获取高于社会平均收入的收入;而且一些非市场化因素也使得企业盈利状况并非企业负责人经营能力的直接表现,不应当获得高额收入。
 
国企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效益的提升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通过持续释放积极信号,国企在效益提升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信号不仅增强了市场信心,也激发了国企内部改革的活力,推动了企业高质量发展。
 
财政部数据显示,2023年1—12月,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约86万亿元,同比增长3.6%;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约5万亿元,同比增长7.4%。国有企业主要效益指标继续稳步增长,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

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
 
《决定》强调,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据了解,此次改革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方面,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在具体操作上,改革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加强薪酬监管等。通过这些措施,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行为,避免滥用职权、违规领取薪酬等行为的发生。
 
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主任周丽莎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性的激励机制,通过授予员工股权,将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绑定在一起。这种长期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助于激发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为公司创造价值。
 
“股权激励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股权激励的员工更有可能积极主动地寻找市场机会、开发新产品或拓展新业务领域,从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对于一些创新型行业,周期长、成本高,股权激励能够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周丽莎进一步表示。
 
科研人员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
 
值得一提的是,《决定》还提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其中指出,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
 
事实上,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在2016年就联合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周丽莎表示,此次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
 
“根据相关文件,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做股权类的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类的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项目分红、岗位分红、虚拟股权等多种激励方式。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做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周丽莎向本报记者补充道。
 
同时,《决定》还提到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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