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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新设三大监督局 负责国资重大损失调查 时间: 2016-10-27 15:04:13

国资委26日在北京表示,国资委将再一次对改革监督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新设三大监督局,并建立监视工作三大平台。这一举措,也是新一轮国资改革后国资监管方面的重大改革。
 

新设三大监督局


结合国资委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国资委副主任王文斌表示,目前提出了加强监事会监督的重要举措。一是强化工作领导。调整领导班子分工,除原有一名国资委副主任分管监事会工作外,增加一位委领导,专门协助分管监事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领导。
 

二是强化机构支持。整合委内监管资源,设立监督一局、监督二局、监督三局,与监事会形成“一前一后”互相配合的关系,负责监事会反映问题的深入核查、分类处置、整改督办工作,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相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形成监督工作完整闭环。


三是强化运行机制。分别以委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分管委领导、监事会主席为主体,形成领导决策、协调处置、监督报告等“三个平台”,推动监督成果综合运用。第一平台为监督报告平台,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承担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发现和报告问题,督促落实应由企业自行整改的事项;第二平台为协调处置平台,由分管委领导负责,三个监督局承担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推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综合运用;第三平台为领导决策平台,以国资委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为主体,研究监事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听取监事会主席对有关企业监督检查重大情况的报告以及监督局专项工作汇报,实现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


王文斌表示,总的来看,通过“三个强化”、“三个平台”以及设立三个监督局,进行体制机制调整,将更加强化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更加有效发挥监事会的制度优势,更加充分发挥监事会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打造法治央企、阳光央企。
 

监事会制度发挥了企业“啄木鸟”作用


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国务院稽察特派员制度过渡为外派监事会制度,到2003年国资委成立,监事会纳入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成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目前,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03家中央企业,除上海贝尔外,全部派驻了监事会。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外派监事会由监事 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由国 务院任命,副部长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监事由司(局) 级、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 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中编办核定监事会专项行政 编制330人,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在企业和其他行政机关 担任其他职务。


根裾工作需要,此前监事会设立29个办事处,每个办事处负责监督3-5家中央企业,每届监事会任期为3年。


王文斌表示,从十几年的监督实践来看,外派监事会是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维护国有资产运行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有形监督和无形约束的重要作用。


十八大以来,监事会累计实地检查中央企业及重要子企业5684户,列席企业会议10157次,谈话20679人次,对13家企业开展集中重点检查,对53家企业的部分项目开展境外国有资产检查,揭示企业各类问题和风险12226项,向国务院和国资委报送各类报告1362份。同时,监事会动态跟踪中央企业稳增长、化解过剩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等情况,配合巡视、经济责任审计、经营业绩考核等工作,实现出资人监督管理的有效联动。


其中,监事会在检查时也发现了一些重大的问题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违纪违规问题。二是国有资本权益受损问题。三是企业发展风险问题。四是内部控制体系问题。五是企业负责人履职问题。对于这些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已经逐户向企业印发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整改通知或提醒函,并督促限期整改。有关企业高度重视,积极整改。
 

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一事一报告


目前,新一届监事会已全面进驻103家中央企业开展第六任期监督检查工作。


王文斌表示,新的任期,监事会将进一步强化问题和风险导向,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线,在突出监督重点上下功夫、在深入核查问题上下功夫、在报告提质增量上下功夫、在强化成果运用上下功夫、在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从严从实、持续不断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督队伍。


重点而言,将做好四大工作。


一是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根据企业功能分类、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布局结构、内控建设等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一企一策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企业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综合运用列席会议、听取汇报、访谈座谈、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企业重大决策和运营情况,发挥预防预警功能。聚焦重点企业、重要业务、关键环节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线索和风险源点,合理配置监督资源,集中力量开展针对性检查,努力查深、查实、查透。不断优化监督组织模式,探索实行分类监督,突出重点企业,开展差异化检查,建立监管同行业企业监事会定期沟通机制,围绕共性问题和风险,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集中重点检查和境外国有资产检查。


三是进一步加强成果运用。监事会检查发现的企业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违规线索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要一事一报告。加大企业对监事会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健全对企业整改落实监事会反映问题的检查评价制度,确保中央企业实实在在受益于监事会监督。对拒绝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对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要严肃追究企业领导人员责任。


四是进一步落实监督责任。建立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全面、如实记录监督检查工作轨迹,确保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作为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建立以报告制度和履职记录制度为核心的监督工作责任倒查机制,对企业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和风险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对消极监督、不作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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