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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需要通过去杠杆实现“脱胎换骨” 时间: 2016-10-11 11:18:39
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与《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相关部门的领导介绍有关政策情况,并答记者问。

去杠杆是中国正在推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之一,降低企业杠杆率是其中的主要内容。2008年以来,中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债务负担不断加重。

现在主要是非金融企业部门的杠杆率高,而其中国企负债占了大头,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杠杆率相对国际上其他国家还比较低。扣除居民和政府部门负债后,国企在非金融企业部门中的负债则高达70%多,而且还在不断攀升。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2009年开始主要通过刺激性政策稳定增长,而国企是稳增长的主要工具。因此,当前去杠杆的核心在于去国企的杠杆,而去国企杠杆的核心在于淡化国企承担稳增长的行政责任。

当前国企去杠杆的重要任务需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个是如何抑制国企杠杆率继续上涨,着眼于对增量的限制。2008年后的国企大幅扩张,主要基于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目标,并受到了信贷政策的扶持与鼓励。这与国企改革的目标是背离的,而且国企扩张的时间越长,效率越低,也产生了民间投资不断下滑的现象。因此,国企去杠杆的前提应该是降低国企稳增长的工具性。毕竟,目前地方政府债务过重但仍然在暗中上升,中央政府加杠杆需要更加谨慎并要从长远的可持续的角度考虑,而民间投资不断下滑。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国企杠杆,《意见》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

其中,《意见》要求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依法行事,尤其要注重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意见》明确政府责任范围,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但又表示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降杠杆。

该《意见》确定了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并制定了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将降杠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统筹运用政绩考核、人事任免、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机制,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

《意见》还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要求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第三个问题是,一些国企的主要问题是造血功能差,才导致债务率不断攀升。如果国企资产利润率高于负债利息率,增加杠杆是合理的,但是,国企的问题恰恰在于资产端的利润率不断下滑,至2016年6月份,国企资产利润率仅为1%不到,远远低于4.35%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这就会导致国企会不断的借旧换新,陷入“旁氏状态”,而这才是最大的风险。

因此,大力推进国企改革,提高国企效率才是化解国企杠杆难以持续的钥匙。去杠杆只能解决暂时的风险,只有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潜在增长率,才能解决经济长期可持续增长的问题。所以,去杠杆仅仅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部分,需要统筹推进,并且与国企改革配合,实现国企脱胎换骨,成为新的增长动力而不是风险源,才是改革的最终目标。

文章来源:21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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