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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挂牌退出,国有股东进场行权 时间: 2017-03-01 10:43:51
交易背景
     
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下称该企业)于2002年8月25日设立,由华润电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南京苏力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鑫西商贸实业发展公司五方发起设立,注册资本72800万元。

该企业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华润电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控股的企业。南京苏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转让方)设立于2004年9月6日,注册资本为10407万元,转让方公司是员工持股设立的。


交易介绍

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建立初期投资基建设施较多,运营多年后虽有一些利润,并在经营期间分红几次,公司后期效益不太好,一直亏损。一些老员工已经去世,员工的家属及老员工都有意转让股份,原股东方华润电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也有意回购此股份。

鉴于转让方为民营企业,故其对外转让股权是无需进场交易的。适逢2016年下半年国资发32号文出台,为了规范操作、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定价以及股权转让定价做到合法合规合理;由原股东华润电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对标的企业整体净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向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报请资产评估备案。2016年底,转让方将所持该企业的股权对应比例14%股权,挂牌价16770.386227万元在北京产权产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最终由原股东华润电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成功。


案例点评

原国有企业职工、技术骨干等所持的国有企业股权如何能够合法有序的做好退出,也是国有资产管理及监管层以及中国产权市场都在积极探索的一个课题。

南京华润热电项目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充分利用产权市场,充分发挥产权市场的信息披露功能、价值撮合成交功能,能够有力保护好公司各个层面的股东(国有法人、原先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自然人等)相关利益以及合理诉求;更为重要的是,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力提倡“混合所有制改造”的当下,严格遵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才是切实做好“国进民退”或者“国退民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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