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首颐矿山医院有限公司2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0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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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263.9873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0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3-28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卫生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首颐矿山医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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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6层96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克庆 | 成立日期 | 2020-04-28 | |
注册资本 | 5999.08137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5999.08137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卫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7MA01R1KU0Y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医疗服务;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医疗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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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颐医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0 |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2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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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9311.8 | 129.77 | 126.6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979.46 | 7727.03 | 6252.43 | ||
审计机构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1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283.41 | -143.23 | -143.2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4162.12 | 8049.07 | 6113.05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部分提醒意向受让方重点关注; 2.具体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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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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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赵民革 | 成立日期 | 1981-05-13 | |
注册资本(万元) | 2875502.497783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2875502.497783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11200015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11200015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7-2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首钢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首经办发[2023]8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首颐矿山医院有限公司2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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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263.9873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信息披露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379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动态报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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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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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79万元 | |||
交纳时间 | 本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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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22个工作日 (2)限时报价周期为30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2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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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附件:动态报价实施方案.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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