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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TC15BJ1000311
融资/招商主体 北京中畜阳光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北京中畜阳光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所在地区 北京 海淀区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经济性质 国有控股企业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类别 国有资产 项目意向 增资  
融资/招商比例 89.474%   融资/招商金额
(万元)
945.115  
项目发布起止日期 2015-07-23 至 2015-08-19 

项目概况

 

、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北京中畜阳光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基本情况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院科辅楼146室
法定代表人
吕会刚
成立日期
2001年12月14日
注册资本
100万元
实收资本
100万元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组织机构代码
73348212-3
经营规模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销售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生产饲料添加剂。零售仪器仪表、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职工人数
3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前十位股东名称
出资额
持股比例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95
95%
孙宝忠
5
5%
 
 
 
 
 
 
 
 
 
 
 
 
 
 
 
 
 
 
 
 
 
增资扩股后股东
拟持股比例计划
投资方持有89.474%;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持股比例为10%;
孙宝忠持股比例0.526%。
主要财务指  
(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营业
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资产
总计
负债
总计
所有者
权益
2012年度
193.22
-20.22
0.49
137.60
30.21
107.39
2013年度
96.51
-1.53
0.61
122.97
14.97
108.03
2014年度
49.22
1.94
1.75
116.51
6.78
109.72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报表日期
营业
收入
营业
利润
净利润            
资产
总计
负债
总计
所有者
权益
2015年5月31日
7.26
-4.16
-4.36
109.77
4.21
105.56
资产评估
   
(万元)
评估机构
华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农业部
评估基准日
2014年8月31日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
122.14
123.76
负债总计
12.57
12.57
净 资 产
109.57
111.19
单位出资额(元)
对应评估值
1.1119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北京中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
内部决策
   
股东会决议
增资扩股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农业部
组织机构代码
999999999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农业科学院
批准类型
批复
对增资扩股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详情请查看《.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增资扩股方案》等相关文件。

 

 

 

 

融资/招商条件

 

二、增资扩股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增资扩股的基本条件,是增资扩股协议的必备条款。意向投资方所提投资意向应当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该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增资扩股协议的组成部分。
增资扩股
条件
拟增加出资额
850万元
占增资后的股权比例
89.474%
挂牌价格
945.115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付款期限要求
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
其他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交所指定账户缴纳人民币27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
2、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增资款的组成部分;如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 投资方,则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且最终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融资方有权扣除意向投资方的全部保证金:①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参加竞价程序的意向投资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与融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的;⑤虽与融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但未按约定时限付清全部增资款及服务费的;
3、意向投资方需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将剩余增资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同意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将全部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
270万元
交纳时间
(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原则上未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将在《择优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处置。
投资方
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不含港澳台)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需提供时点为公告期内,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如为多家银行开具,需为同一天。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投资方也不得采用信托和委托方式受让。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信息发布要求
信息发布方式
公开方式
信息发布期
2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意向投资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四、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择优方式
网络报价
择优标准
及主要流程
A.投资方登录网络报价系统,按照系统设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报价;
B.融资方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选定最终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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