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中电(重庆)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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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重庆市(重庆市沙坪坝区景阳路37号B3幢3-10) | ||
法定代表人 | 胡超 | 成立日期 | 2020-09-11 | |
注册资本 | 3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7MA614U5W68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酒店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市场营销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创业空间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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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数科(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70 | |||
重庆科学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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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19 | -841.9 | -841.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3634.81 | 6548.76 | 17086.05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46 | -413.48 | -413.4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3266.95 | 6594.38 | 16672.57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21754.06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7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21661.776853万元,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92.283147万元。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本项目债权账面金额92.283147万元,为截至2024年12月24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本息和。受让方须在支付本项目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将上述债权本金产生的未结利息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计息日自2024年12月25日至该债权偿付完成之日止。 3、标的企业注册资本30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0万元,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2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4000万元,未实缴注册资本金由受让方依据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约定时限缴足。 4、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中电(重庆)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置于北交所备查。 5、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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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电数科(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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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7层F706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王力强 | 成立日期 | 2017-04-05 | |
注册资本(万元) | 19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05MA08CYRM41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249W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11-0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派出董事沟通事项建议函》(中电建议(2024)203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电(重庆)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及相关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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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1754.0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6526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来函申请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应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在支付本项目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将本项目债权本金产生的未结利息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计息日自2024年12月25日至该债权偿付完成之日止;(4)本方知晓并认可《中电(重庆)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全部内容;(5)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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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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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526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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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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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