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常州金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13号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J0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季斌 | 成立日期 | 2019-07-08 | |
注册资本 | 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0000.00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00MA1YNJ7U71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苏州萌苏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51 | |||
保利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49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7.42 | -890.25 | -457.1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7168.68 | 33568.26 | 102600.42 | ||
审计机构 | 河南省谷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4年0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92 | -360.8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0584.56 | 7345.02 | 103239.54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商标、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保利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市秦淮区汇康路9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黄兵 | 成立日期 | 2009-10-16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0006955179101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28855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7-0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保集字【2024】398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常州金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股权 | ||
---|---|---|---|---|
转让底价 | 50638.4032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交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4)本方承诺在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我方及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商标、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方承诺若本方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款行为时,同意转让方扣除我方已交纳的全额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