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鄂尔多斯市神华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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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康盛南路1号驰恒商务大厦9层整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小龙 | 成立日期 | 2000-06-04 | |
注册资本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602720130663R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按资质证书)、销售,房屋修缮;房屋租赁。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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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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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5366.09 | 28466.86 | 28875.7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44677.38 | 251895.4 | -7218.03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2月29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891.14 | 77.07 | 77.0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43203.73 | 250344.68 | -7140.95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根据2024年1月30日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出具的《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关于协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函》,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根据建设需要,拟收回B-20、B-21、C8三个地块原规划条件中要求的沿伊克昭街建筑退线以外剩余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拟收回康巴什四小、六幼、民族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截至评估基准日,收回协议尚未签订,具体收回面积以双方签订的收回协议为准。 2、标的企业神华康城C8地块项目开发的所有物业均已销售,项目尚未完工,该项目工程后续开发建设资金需约2.3693亿元及其他应付款项,为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和税款缴纳,由转让方通过向标的企业借款方式保管已获得的销售收入作为专项资金。受让方在取得标的企业股权后,需根据工程进度及税款缴纳时点向转让方请款,转让方审核无误后支付至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转让方处领取,转让方联系人:贾军,联系电话:0912-8279711)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交所备查的相关文件。 4、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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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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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上湾金龙路北(原煤海商城))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魏永胜 | 成立日期 | 1997-02-21 | |
注册资本(万元) | 498909.85742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000710923934F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8267J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3-2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神东煤炭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鄂市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的批复》(国家能源财资函(2024)120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鄂尔多斯市神华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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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967.88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49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已充分知晓标的企业神华康城C8地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及转让方资金预留全部情况,就需要继续履行的合同,本方承诺按照转让方既定决策继续依法合规执行;就未招标但需要实施的,本方承诺按照转让方既定决策依法合规进行后续招标工作,若后续按照项目开发进度及税款缴纳已向转让方申请的专项资金存在剩余,承诺将退回全部未使用资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本方承诺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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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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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49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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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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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