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合富辉煌(中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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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1号9层01及10层01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扶伟聪 | 成立日期 | 2001-07-31 | |
注册资本 | 10930.4813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930.4813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72993932XA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房屋租赁;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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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富辉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56.1 | |||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3.9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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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20034.67 | -18148.18 | -18788.8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77868.93 | 241739.52 | 136129.41 | ||
审计机构 | 广州市正大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7721.09 | -90398.55 | -92731.8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41600.42 | 127665.99 | 13934.44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持有的保利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00%股权拟通过非公开方式转让至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待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后实施。 2、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应收款项因房地产市场存在不确定性,该账款的回收难度较大,回收期存在不确定性。 3、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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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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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发展广场53-59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刘平 | 成立日期 | 1992-09-14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97044.3418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741884392G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3.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3.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28855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1-2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保利发展申请出售合富辉煌(中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43.9%股权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合富辉煌(中国)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43.9%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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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013.03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1500万元支付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如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该当事人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参加竞价程序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5)虽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但未按该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一次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退出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本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财务现状及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并承诺本方在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不就标的企业无法实现应收账款的追回等财务问题向转让方提出任何主张; (3)本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本方承诺向标的企业提供53433.35万元的股东借款,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商议借款实施计划及落实时间,若因自身原因未按实施计划按时提供借款的,本方自愿承担相应的全部法律责任; (5)本方知悉并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的下属企业名称涉及保利字号的应及时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款项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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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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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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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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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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