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成都润泽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3BJ1000048 |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8-15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3-09-11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66%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 |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2个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持股比例34%,新股东持股比例66%。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的条件:征集到2家符合条件的投资方,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结果,并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
募集资金用途 | 主要用于项目地块的开发建设和归还前期股东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项目开发工程款、前期费用、营销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相关税费等。 |
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成都润泽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广场(锦华)1栋4单元9层1号(自编号B909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刚 | |||
成立日期 | 2023-06-21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1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
成都润盈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3-07-31 | ||
资产总计 | 64444.92 | ||
负债总计 | 64445 | ||
所有者权益 | -0.09 | ||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 -0.09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其他披露事项 | 1.融资方本次拟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941.17647万元,融资方原股东成都润盈置业有限公司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34%;本次拟征集2家投资方,各投资方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70.588235万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33%。增资扩股完成后,融资方注册资本拟增加至人民币2941.17647万元。 2.融资方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0元。 3.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保留对融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4.本次增资所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拟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5.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6.其他信息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意向投资方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融资方处领取)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交所的备查文件。 (融资方联系人:易昊旻 ;联系方式:15680509026 )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 2.意向投资方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或公司章程记载信息为准)。 4.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具有房地产二级开发资质(以提供的有效期内资质证明为准)。 5.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信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评信文件为准)。 6.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7.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8.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 9.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 10.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向投资方关联方是指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或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按照北交所发布的增资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在信息披露期内向北交所登记投资意向,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7:00时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保证金人民币290万元到北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登记意向并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接受增资条件并以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进行增资的承诺,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随意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本次增资仅接受货币出资,币种须为人民币。 3.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约定向融资方指定账户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价款。 4.意向投资方在向北交所递交投资申请材料的同时需向融资方提交一份项目总平面设计图纸及规划设计建筑方案。 5.意向投资方须就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①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本方登记意向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增资,并同意接受融资方对我方进行的尽职调查,北交所向我方收取的增资服务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本方须向北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融资方处领取)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交所的备查文件。 ②本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投资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投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③本方认同融资方制定的增资方案(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④本方同意以货币方式增资(币种:人民币),本方须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约定向融资方指定账户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价款。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转为等额增资价款的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本方承诺在《增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融资方提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资料。 ⑤本方成为融资方新股东后,接受新的法人治理结构安排。 ⑥本方成为融资方新股东后,同意按所持股权比例承担股东借款及相关资金成本。 ⑦本次增资完成后,本方同意融资方原股东保留对融资方的实际控制权,我方与其他意向投资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受同一方控制。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29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投资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融资方可扣除该意向投资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投资方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本次增资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 (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的; (4)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违背其在投资意向登记时提供的书面承诺的; (5)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相关材料,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经融资方资格确认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2家合格意向投资方,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进入遴选程序;若征集到超过2家(不含2家)合格意向投资方,融资方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竞争性谈判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企业商誉、投融资能力、公司治理以及所获奖项情况等; 3.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实力、盈利状况等; 4.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为2023年上半年成都房地产企业销售额前30名的优先(以中指研究院发布的榜单为准); 5.合格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总平面设计图纸、规划设计建筑方案、可研分析报告等获得融资方认可度较高的优先; 6.合格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认同度较高的优先; 7.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具有国有企业背景的优先。 注:关联方是指意向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或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
以上项目披露信息以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公示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