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意向投资方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意向投资方经营范围应包含“房地产开发”且成立年限不低于15年(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投资方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00万元人民币(以2021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意向投资方具有二级以上(包含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须提供有效期内资质证明文件)。 4.意向投资方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信息披露期内不低于拟投资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文件(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文件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期)。 5.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欠税、失信等不良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准)。 6.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投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该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任何资产管理公司、机构或其他借贷平台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或其他资金集合计划的情形,均不涉及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7.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投资体投资。 8.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将保证金(拟投资金额的30%)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本项目公告信息发布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以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进行增资。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方可开展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 3.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和股东借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4. 意向投资方最终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其应交纳的增资款的一部分。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5.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的增资款、股东借款支付至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 (2)本方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3)本方同意在成为融资方股东后,按照持股比例承担融资方对原股东的债务。 (4)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投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该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任何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机构或其他借贷平台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或其他资金集合计划的情形,均不涉及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此承诺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本方同意增资完成后延用原股东的项目管理体系,按照原股东的决策机制、审批流程、操作标准进行项目开发。在融资方有资金需求时,允许融资方总经理直接书面发出资金需求,投资人应按照总经理通知内容履行投资义务。实际经营层面,投资人除在成本、财务条线联签外,不参与其他条线管理及审批。 (6)本方认同并支持融资方后续经营发展计划和募集资金用途,认可融资方自评估基准日至完成工商变更之日期间因经营所发生的融资行为。 (7)若本方成为最终投资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协议》后已转为部分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8)本方接受《增资方案》的全部内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及借款、放弃增资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融资方有权要求北京产权交易所扣除该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并重新披露增资信息。 (9)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次增资融资方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一票否决权。 (10)本方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示已履行完关于本次增资的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 (11)本方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 (12)本方在成为投资方后,同意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支付基础服务费,按照投资金额的0.1%支付,单笔单向不低于10000元。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30%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和股东借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