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朝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0BJ10003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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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996.62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10-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11-25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朝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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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金兴路6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徐军翔 | 成立日期 | 2014-05-13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099771621W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住房租赁经营;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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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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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59 | 0.5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00.79 | 4.24 | 996.56 | ||
审计机构 | 北京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1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09 | 0.0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00.44 | 0 | 1000.44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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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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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2幢6层609B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徐军翔 | 成立日期 | 1974-05-04 | |
注册资本(万元) | 7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70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101638265Y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批准日期 | 2020-07-1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转让原北京朝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批复【朝国资文(2020)145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朝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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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996.62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298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截止日17:00 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2. 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动态报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竞价)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支付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 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5. 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及标的现状,已经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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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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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98万元 | |||
交纳时间 | 本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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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22个工作日 (2)限时报价周期为12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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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附件:朝鑫达100%股权转让项目-动态报价承诺函210928.docx 附件:朝鑫达100%股权转让项目 挂网交易合同(动态报价)210928-1.doc 附件:朝鑫达100股权转让项目-动态报价须知210928.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