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出资份额
项目编号:G32021SH1000246
转让价格: 17,808.570000万元
转让价格: 17,808.570000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标的所在地区: 云南省 昆明市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1-08-2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1-09-24
标的企业简况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云南滇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448号广发大厦26楼 | ||
法定代表人 | 梁兴超 | ||
企业类型 | 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19-10-30 | ||
注册资本 | 10,00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合伙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30112MA6P57T444 | ||
经营范围 |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华侨城(云南)投资有限公司 | 99 | |
2 | 华侨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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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0 | 营业收入 | 360.273545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6,865.559898 | 负债总计 | 0.040000 | ||||||||||||
所有者权益 | 6,865.519898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1-07-31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0.126531 | 净利润 | 0.126531 | ||||||||||||
资产总计 | 7,809.946429 | 负债总计 | 0 | ||||||||||||
所有者权益 | 7,809.946429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评估机构 |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1-08-20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亚太分所 | ||||||||||||||
评估基准日 | 2021-07-12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7,731.240000 | 13,163.980000 | |||||||||||||
负债总计 | 0 | 0 | |||||||||||||
净资产 | 7,731.240000 | 13,163.98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3,032.3402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华侨城(云南)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1层B110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9%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首期价款72.9369%(含交易保证金),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剩余价款27.0631%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年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除首期价款外的其余价款均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LPR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1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342.57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该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价款72.9369%(含交易保证金),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剩余价款27.0631%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年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除首期价款外的其余价款均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LPR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0.07%交易服务费。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同意在递交受让申请后,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所涉之挂牌公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产权标的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自愿承担产权标的和标的企业所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保证全面履行交易程序。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同意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含保证金在内72.9369%首期价款及全额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4)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在收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开始办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委托、匿名举牌等方式参与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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