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美好生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G62020SH1000057
拟募集资金总额: 有保留底价,视征集情况而定
增资企业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增资企业所在地区: 云南省 普洱市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09-29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11-30
项目基本情况
拟募集资金总额 | 有保留底价,视征集情况而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46% |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拟增资价格 | - | ||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 | 1位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华侨城普洱茶康养小镇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整理,房屋征收、拆迁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市政道路、绿化工程建设等。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 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人,符合增资条件,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结果,并经增资人有权批准机构同意,可直接确认是否为最终投资人;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投资人,经过择优程序确定1家作为最终投资人。 增资终结条件: 本次增资公开挂牌期间,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人;或各意向投资人均未按时支付保证金;或经过竞争性谈判后未能确定最终投资人;或最终投资人未能与增资方和增资方原股东就《增资协议》的条款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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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后,原股东华侨城(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9.2%,云南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8%,普洱市绿色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新增1位股东持股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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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增资人注册资本金16,200万元,股东华侨城(云南)投资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351.00万元,云南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2,088.04万元,普洱市绿色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65.30万元,三家股东未缴注册资本4,695.66万元。 2、本次增资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增资款计入增资人的资本公积。 3、本次增资募集资金,一部分用于新增资本金一部分用于补足原股东未缴足资本金,增资完成后按各股东实缴出资金额和比例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金。 4、本次增资后,增资人拟设立董事会,成员5名,其中华侨城(云南)投资有限公司委派2名,投资人委派2名,另选举职工董事1人。 5、本次增资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由完成增资以后的公司继续聘用,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6、其他事项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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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 普洱美好生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股权明晰、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本次增资经过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批准,申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
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基 本 情 况 |
名称 | 普洱美好生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住所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木乃河工业园区2幢1-3层、3幢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李劲东 | 成立日期 | 2019-10-16 | ||||||||||||
注册资本 | 16,200.00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1,504.340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530800MA6P49BC5Q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土地一级开发、土地整理;房屋征收、拆迁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市政道路、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与租赁;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的策划、设计、施工;花木种植;旅游资源开发、商务信息咨询、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商业贸易投资、城市建设、商业、教育投资、工程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数量 | 3 | 职工人数 | 22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华侨城(云南)投资有限公司 | 72.59 | |||||||||||||
2 | 云南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8.15 | |||||||||||||
3 | 普洱市绿色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9.26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项目/年度 | 2019 | ||||||||||||||
资产总额 | 3,310.360000 | ||||||||||||||
负债总额 | 3.310000 | ||||||||||||||
所有者权益 | 3,307.050000 | ||||||||||||||
营业收入 | 0.000000 | ||||||||||||||
利润总额 | 1.300000 | ||||||||||||||
净利润 | 0.900000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0-08-31 | 11,344.430000 | 44.640000 | 11,299.790000 | 0.000000 | -205.740000 | -205.450000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190346175T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 关于同意普洱美好生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开挂牌增资的批复 (侨城集字〔2020〕341 号)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须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且资金来源须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在递交投资申请同时须提供挂牌期间内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拟投资总额的银行存款证明,若出具多份的则需提供同一天的存款证明)。 3、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或委托信托方式参与投资,意向投资人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方式参与投资。 | |||
增资条件 | 1、本次增资仅接受货币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意向投资人须在公告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意向投资人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意向投资人拟投资总额的30%)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人意向登记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自愿接受增资条件并承诺以不低于意向登记的价格进行增资。意向受让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随意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对增资人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内足额缴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的,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人若以不了解增资人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增资人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意向投资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次增资公告发布期满,如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人的数量超过一个,则按照上海联交所发出的《择优方案》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最终投资人及投资认购价格。意向投资人须在增资人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要求签署《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增资价款一次性汇入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4、意向投资人须就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 (1)意向投资人须在增资人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增资价款一次性汇入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投资人承诺认可增资人在增资协议签订前的各项协议并承诺在成为增资人股东后继续履行增资人已签署的各项协议。 (3)承诺募集资金注入增资人后,资金优先偿还增资人的历史债务(含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关联方往来款项),本次增资完成并完成工商股权变更后,意向投资人同意增资方未来产生的收入须优先偿还历史债务,所有历史债务的清偿须在1年内完成,不足清偿时意向投资人须将其所持增资方股权向债权人进行质押。 (4)承诺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未经原股东允许,意向投资人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撤资。 (5)承诺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如果由于意向投资人的原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意向合作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增资人的股权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70%转让给增资人原股东。 (6)意向投资人同意除对增资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投资外,在本次增资项目中,受让原股东认缴未实缴的出资额4,695.66万元,并按本次增资价格履行出资义务。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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