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山西九昌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474 |
转让底价 | 39709.062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08-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7-08-31 |
所在地区 | 山西省太原市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西九昌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太原市晋源区和平南路93号9幢三层321室) | |||
法定代表人 | 杨明锋 | 成立日期 | 2017-03-07 | ||
注册资本(万元) | 86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86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MAOHB2999T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屋出租;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山西九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17年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7.56 | -7.5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6528.44 | 200 | 86328.44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于2017年5月18日与太原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山西九昌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西寨项目委托开发经营管理协议》,标的企业须自西寨项目实现销售后按月支付销售总额6%的开发管理服务费至太原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协议置于北交所备查。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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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山西九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西省太原市 晋源区(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杨明锋 | 成立日期 | 1999-10-26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715935985X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1852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7-06-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山西九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所持山西九昌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股权的批复(中国化学股份财发【2017】278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山西九昌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股权 | |||
转让底价 | 39709.062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1912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满产生2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认后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受让材料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交易价款;(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同意成为受让方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山西九昌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西寨项目委托开发经营管理协议》(北交所备查)的全部内容。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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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信托受让。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1912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