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3. 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上海江桥大酒店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928号房地产) |
不动产 |
名称 |
上海江桥大酒店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
地理位置 |
上海 |
权属性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权证编号 |
沪房地嘉字(2009)第036063号 |
规划用途 |
商业办公 |
目前用途 |
酒店 |
土地面积 |
4545.5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13552.67 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2005年6月28日至2045年6月27日至 |
配套设施 |
所在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良好,供水、供电、通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完备 |
周边环境 |
标的位于外环以内,南至曹安公路、西至东栅桥路,周边有上海最大轻纺市场、曹安商贸城、江桥批发市场等大型物贸市场,临近地铁13号线丰庄站,商业气氛浓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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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转让方分别于2011年2月1日、2011年8月1日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签署了《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房屋租赁协议》、《租借协议书》,将酒店屋顶40平方米及屋顶辅助用房分别租借给上述公司建立基站使用。详见《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房屋租赁协议》、《租借协议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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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信息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 |
展示地点 |
曹安公路1928号 |
联系人信息 |
李轶靓 62087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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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久事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9-29 |
评估基准日 |
2015-07-31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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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1.727916万元 |
1680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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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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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1、目前标的物屋顶40平方米及屋顶辅助用房仍处于租赁状态,转让方以现状挂牌并带租约转让,租约最长至2021年7月31日。
2、转让方承诺该标的房地产转让后可以办理独立的房地产权证。
3、本次转让的标的为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928号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车库部分)。
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转让方签署的《租借协议书》租赁费支付至2016年7月31日,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转让方签署的《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房屋租赁协议》租赁费支付至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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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本次转让的房地产所属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嘉字(2009)第036063号”。上述产权证所登记的宗地面积为10024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自2005年6月28日至2045年6月27日至,总建筑面积为36940.98平方米。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属于上述产证中的酒店楼,该幢房地产尚未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本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为13552.67平方米,对应的土地面积为4545.50平方米。(详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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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a无需银行贷款的,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标的成交价格的50%,受让方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在首期价款支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办理正式网签手续。剩余价款需在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2个月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b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竞买人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除银行审定的首付款(且不低于总价款50%)以外的剩余价款,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日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在首期价款支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办理正式网签手续。受让人需在《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签署后2个月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并将银行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每日百分之五收取利息;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在信息发布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受让方应在报价完成的当日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在首期价款支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办理正式网签手续;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在首期价款支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办理正式网签手续。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95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产权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a无需银行贷款的,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标的成交价格的50%,受让方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在首期价款支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办理正式网签手续。剩余价款需在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2个月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b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竞买人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除银行审定的首付款(且不低于总价款50%)以外的剩余价款,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日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在首期价款支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办理正式网签手续。受让人需在《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签署后2个月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并将银行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每日百分之五收取利息;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当天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及本公告约定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次转让是以标的资产现状整体转让,如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载明的信息与现状有差异,则以房产、土地等相关管理部门实测核定为准,面积差额及用途性质变化不影响本次产权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7.本次转让标的办理产权过户发生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与转让资产相关的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公用事业费等以交付交接日为结算点按实结算,交付交接次日起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接。
9.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继续履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房屋租赁协议》、《租借协议书》,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次日办理变更《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房屋租赁协议》、《租借协议书》出租方主体;同意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转让方签署的《租借协议书》支付至2016年7月31日的租赁费、按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转让方签署的《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房屋租赁协议》支付至2016年7月31日的租赁费,归转让方所有。
10.本次挂牌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的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本标的资产在房产交易中心出具在权证变更受理回执当天按现状交付,并在20个工作日内按现状完成标的房屋的交接手续。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5.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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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95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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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江桥大酒店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嘉定区曹安公路1928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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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久事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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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