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上海中星微莘庄人工智能芯片有限公司9.8%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5SH10000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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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152.783447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3-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4-17 | |
所在地区 | 上海市闵行区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中星微莘庄人工智能芯片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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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申南路515号1幢9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张韵东 | 成立日期 | 2020-11-13 | |
注册资本 | 10,204.00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2MA1GDT572A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特种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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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32.241057 | -2,192.288903 | -2,192.28890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803.192094 | 2,368.830884 | 5,434.361210 | ||
2025年01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143.381724 | -143.38172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276.002096 | 1,174.963576 | 4,101.038520 |
标的企业其他情况 |
(根据本项目《评估报告》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1、上海中星微莘庄人工智能芯片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基础法评估固定资产已扣除增值税进项税。
2、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被评估单位部分存货和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分别存放于北京、重庆、深圳等大股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办公生产地点,由于委托人拟退出被评估单位股权投资,被评估单位日常由大股东母公司负责投资运营,被评估单位提供了相关委托生产合同、生产信息进行确认,本次采用远程在线查勘方式进行设备评估。其中有个别设备位于 TSMC 台积电产线,无法进行盘点,该事项已告知委托人并取得同意。如在线查勘的实物资产实际性能效用与评估判断差异较大,应调整本次评估结果
3、利用专业报告:执行本次评估业务过程中,我们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上海沪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净资产审计报告沪汇会审(2024)第CF067号,并审慎参考利用了专业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账面资产类型与账面金额业经上海沪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出具的净资产审计报告文号:沪汇会审(2024)第CF067号。该审计报告的意见为:“我们审计了上海中星微莘庄人工智能芯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12月、2023年度、2024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12月、2023年度、2024年1-6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024年6月30日贵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68,036,045.69元,净资产48,856,845.53 元。”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和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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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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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交易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45万元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收到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章程等文件及该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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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4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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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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