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王府井百货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7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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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64221.08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3-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4-21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王府井百货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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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55号) | ||
法定代表人 | 连慧青 | 成立日期 | 1997-01-30 | |
注册资本 | 49385.406124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49385.406124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600061341G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培训。(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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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142.86 | 114.7 | 86.0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1425.3 | 461.36 | 30963.93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5年02月28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46.93 | -146.9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1090.69 | 514.1 | 30576.59 |
标的企业其他情况 | 1、因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关注标的企业所持房产租赁合同中对标的企业设定的义务性、限制性、以及责任承担类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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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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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3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其他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同意在获得产权交易凭证10个工作日内,标的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承诺不再继续使用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商标、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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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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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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