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通辽开诚机器人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项目编号 | G32025BJ10000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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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320.399883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3-1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4-16 |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标的企业名称 | 通辽开诚机器人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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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古拉大街以北、甘旗卡路以东) | ||
法定代表人 | 许开成 | 成立日期 | 2006-07-12 | |
注册资本 | 6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6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591790168667D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机器人、机器人设备、器材及系统的研发、开发、制造及销售;自动化电子设备及产品设计、制造及安装(不含实行资质项目);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防爆电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批发和零售。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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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3.33 | -63.2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82.2 | 1266.57 | -784.37 | ||
审计机构 | 唐山康晟会计师事务所 | |||
2025年02月28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7.33 | -7.3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57.28 | 1327.96 | -870.68 |
资产评估情况 (单位: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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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3-11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466.5 | 3297.2 | ||
负债总计 | 1303.12 | 1303.12 | ||
净资产 | -836.62 | 1994.0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1994.08 |
标的企业其他情况 | 1、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截至2025年2月28日,标的企业欠转让方共计1326.319883 万元借款,具体见公告附件债权明细表。 2、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本次委托评估的通辽开诚机器人有限公司申报的评估明细表中,共1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43.24平方米,通辽开诚承诺上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物产权归其所有,且无产权和债务纠纷,如发生因产权和债务纠纷通辽开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其他有必要披露的内容。 ①本项目转让底价为【3320.399883】万元,其中100%股权的转让底价为【1994.08】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326.319883万元债权的转让底价为【1326.319883】万元,该债权不计利息。 ②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较转让底价的增值部分属于标的企业股权的溢价。 ③本次产权转让导致中信集团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及下属参股、控股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信字号及商标,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停止使用“中信”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VI设计、员工名片、办公场所、宣传营销物料、企业广告、公司网站页面等)中使用“中信”文字商标、“CITIC”文字商标及“CITIC”图形商标等中信商标。 ④标的企业2023年度审计数据取自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期初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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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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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进行受让登记并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企业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的内容及标的企业经营情况等,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不得以未履行尽职调查、未审慎查阅转让标的相关备查文件或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为由,向转让方和北交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要求时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单方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产权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事项),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北交所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受让方须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交易保证金990万元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按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3、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剩余交易款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剩余交易款项后,转为转让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额原路径返还。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我方保证提供给北交所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按照北交所的交易规则履行所有受让程序。 (2)我方已经详细阅读本项目公告及公告附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的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及标的企业经营情况等,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内容,自愿承担交易风险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未履行尽职调查、未审慎查阅转让标的相关备查文件或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为由,向转让方和北交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要求时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单方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产权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事项),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北交所承担任何责任。 (3)我方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并依据自身独立判断参加本次交易、实施各项法律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交易规则,以及所出具或签署的承诺、协议等法律文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及法律后果。 (4)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我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中信集团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及下属参股、控股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信字号及商标,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停止使用“中信”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VI设计、员工名片、办公场所、宣传营销物料、企业广告、公司网站页面等)中使用“中信”文字商标、“CITIC”文字商标及“CITIC”图形商标等中信商标。 (7)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北交所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具有效力等情形;(2)意向受让方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3)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6)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7)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和应承担的全部费用的;(8)其他违反本次产权转让条件的情形。 6、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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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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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99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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