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电投传古太阳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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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新藕路) | ||
法定代表人 | 黄新明 | 成立日期 | 2023-09-26 | |
注册资本 | 16764.7059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5594.2059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6MACXF87908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软件开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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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传古科技有限公司 | 31.02 | |||
无锡欣丽明光电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89 | |||
深圳市鼎荣发展有限公司 | 12.29 | |||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11.93 | |||
连云港市金桥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53 | |||
深圳泰佳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59 | |||
无锡惠乾汇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7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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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11.87 | -911.8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5740.6 | 4652.48 | 11088.12 | ||
审计机构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 | |||
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5.62 | -2791.54 | -2790.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6370.59 | 10388.86 | 15981.73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资产评估报告》等详见北交所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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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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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23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方春法 | 成立日期 | 2011-12-16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879130435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1.93%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1.93%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10001694XX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12-2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资本控股公司 2024 年第 35 次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审批传古科技退出决策的纪要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电投传古太阳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11.93%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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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083.3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62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期满,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进行后续操作。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股份转让项目公告信息以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转让标的;(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款项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以不了解转让标的资产现状、瑕疵及风险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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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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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2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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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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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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