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靖州联储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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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甘太工业园) | ||
法定代表人 | 陈学文 | 成立日期 | 2013-06-08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229070584224J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改性沥青加工、货物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装卸、搬运、配送、运杂、物流辅助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橡胶及制品、沥青及其它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办公用品购销.;沥青销售、加工技术咨询服务;设备、车辆、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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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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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68.64 | -14.47 | 2.8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08.08 | 350.44 | 257.64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2.83 | -53.53 | -7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77.22 | 295.58 | 181.64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647.062424万元,其中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格为435.915万元,截至2024年8月31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为211.147424万元,对应转让价格为211.147424万元;后期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还会有所增加,预计不超过42万元,届时将按最新《债权债务确认书》确定的金额。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的溢价。 2.本项目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的“沥青改性相关设备”实物资产项目捆绑转让,如形成竞价,竞价起始价为两个项目转让底价之和,溢价部分按照两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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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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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五区仟村商务大楼A座12A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陈学文 | 成立日期 | 1993-06-28 | |
注册资本(万元) | 48063.3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625900682D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MA1FL1MMXL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远海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9-2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挂牌转让靖州联储股权等国有资产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靖州联储物流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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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647.06242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97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及公司现有章程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⑥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知悉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即为尽职调查期,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尽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向转让方进行追责和索赔。本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上述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本方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交纳到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全部保证金,并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2)本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本方承诺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4)本方已知悉转让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关于股权与沥青改性相关设备捆绑挂牌转让及债权转让金额的情况说明》全部内容,不因《关于股权与沥青改性相关设备捆绑挂牌转让及债权转让金额的情况说明》所涉及内容的原因退出受让及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并承诺不因相关事宜所导致的风险向转让方追究相应责任; (5)本方承诺受让本项目时同时受让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的“沥青改性相关设备”实物资产项目。 (6)本方承诺若因本方原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事项,本方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全部保证金。 (7)本方承诺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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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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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97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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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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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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