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哈电集团生物质发电(德惠)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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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太兴村(德靠路与德环路交汇处)) | ||
法定代表人 | 王耀昕 | 成立日期 | 2020-06-17 | |
注册资本 | 13891.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3891.00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183MA17K1M90U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肥料销售;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企业管理;金属材料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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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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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5259.82 | 29.89 | 25.1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8336.17 | 47263.51 | 11072.66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138.02 | -6807.48 | -679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7922.35 | 53554.4 | 4367.96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对标的企业的借款金额合计约11239.76万元。 2、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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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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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139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曹志安 | 成立日期 | 1994-10-06 | |
注册资本(万元) | 223627.6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0127575573H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0127057741M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11-2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哈电集团董事会会议文件(2024年第18次)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哈电集团生物质发电(德惠)有限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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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049.02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2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同意本项目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全部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本方同意需代标的企业于2027年12月31日前偿还标的企业对转让方及转让方关联企业的欠款本息(本金合计约11239.76万元),欠款金额以还款时的实际欠款金额为准。(4)本方同意需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标的企业股权交割后三年内,保证标的企业主体存续,但被其他第三方申请强制破产清算的情况除外。(5)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6)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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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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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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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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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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