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杭州临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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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忆江南家园23幢) | ||
法定代表人 | 景泳淼 | 成立日期 | 2000-09-25 |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85725114144D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供暖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广告制作;仪器仪表修理;终端计量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特种设备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普宣传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陆地管道运输;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日用电器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办公设备耗材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计量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咨询策划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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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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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545.01 | 291.61 | 242.3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708.32 | 10099.22 | -2390.9 | ||
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 | |||
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02.79 | 1646.48 | 1301.3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383.03 | 7468.63 | -1085.6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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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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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军杜路6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付斌 | 成立日期 | 2001-07-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856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2636353XC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433L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2-10-14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杭州临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临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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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985.7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595.731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完成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发生受让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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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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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95.731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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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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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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