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伊春营港物流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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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松涛街)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明伟 | 成立日期 | 2006-12-06 | |
注册资本 | 4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4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781795018350L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集装箱维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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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80 | |||
沈金斋 | 2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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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69.77 | -69.7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616.59 | 86.33 | 1530.26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216.12 | -216.1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423.72 | 109.63 | 1314.09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欠转让方8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项目受让方需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替标的企业偿还转让方80万元人民币借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其他信息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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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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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鲅鱼圈区营港路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贤 | 成立日期 | 2003-04-17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水上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800121119657C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5220B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1-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伊春营港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伊春营港物流有限公司8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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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296.50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388.95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知悉标的企业欠转让方8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方同意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方替标的企业偿还转让方80万元人民币借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次产权转让导致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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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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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88.9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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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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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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