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常熟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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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嘉路99号常熟滨江国际贸易中心3-506室) | ||
法定代表人 | 王睿 | 成立日期 | 2011-07-14 | |
注册资本 | 8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8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1578191296K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燃气经营(按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液化天然气充装、压缩天然气充装、天然气加气站配套设备及配件销售、车用天然气配套设备及配件销售;燃气加气站工程建设、燃气工程业务咨询、技术咨询服务;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日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理;日用家电零售;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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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51 | |||
江苏中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40 | |||
刘旭 | 9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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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477.97 | 286.94 | 260.9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518.11 | 452.58 | 2065.54 | ||
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 | |||
2024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232.19 | 474.54 | 327.7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575.81 | 483.75 | 2092.06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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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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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海南省澄迈县华侨农场盐丁作业区仁荣村)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贺静 | 成立日期 | 2002-07-02 | |
注册资本(万元) | 3361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690277807083839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433L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12-2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常熟昆仑能源有限公司股权处置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常熟昆仑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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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623.457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487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已完成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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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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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87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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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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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