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海纳川瑞延兴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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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平谷区平瑞街9号院) | ||
法定代表人 | 杜君保 | 成立日期 | 2005-09-26 | |
注册资本 | 1400.00万元(美元) | 实收资本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177802012329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制造发泡产品(隔音垫)、地毯、车门中心板、车门扶手、后箱板、汽车模具、夹具、车门内护板、内顶板、仪表板、包裹盘、遮阳板、柱装饰板、车内灯具;设计汽车模具、夹具、汽车组合仪表、工程塑料、高性能复合材料;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服务;销售自产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需专项审批的进出口业务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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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瑞延理化 | 50 | |||
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5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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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9748.6 | -2116.45 | -2227.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6163.11 | 31540.13 | 4622.99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24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240.03 | -6.91 | -98.0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3184.17 | 28659.23 | 4524.93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拟将所持北京海纳川瑞延采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100%股权以2023年9月30日评估价值3053.62万元转让给转让方。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主要财务指标”栏目中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出自标的企业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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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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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育隆大街6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李金钢 | 成立日期 | 2008-01-25 | |
注册资本(万元) | 246808.5034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246808.5034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671702505K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11596199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7-3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京汽集政字【2024】266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海纳川瑞延兴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5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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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779.432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566.92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3)知悉标的企业章程中股权转让等内容,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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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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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66.92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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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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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