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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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刘波 | 成立日期 | 1997-12-15 | |
注册资本 | 482784.5808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482784.5808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00300248067P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代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结汇、售汇、自营外汇买卖或者代客外汇买卖;外汇借款、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办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经湖北银监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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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 | 42.25 | |||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3.11 | |||
武钢集团有限公司 | 11.4 | |||
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78 | |||
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6.99 | |||
武汉市财政局 | 4.27 | |||
武汉高科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4.14 | |||
福信集团有限公司 | 4.14 | |||
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65 | |||
湖北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 0.27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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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52092.9 | 57487.5 | 140633.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3362406.2 | 50182527.5 | 3179878.7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7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02002.12 | 8197.29 | 60527.7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4155320.83 | 50898655.82 | 3256665.01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关于向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约定,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做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做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做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3、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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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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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小路36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魏春辉 | 成立日期 | 1999-09-14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0007146985274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2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27%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1297.65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1297.6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50324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2-03-2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明确金融业务优化调整工作要求的通知》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97.6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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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567.0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37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京产权交易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我方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本方已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关于向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约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第3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本方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本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向本方追偿,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转让; (4)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6)本方承诺若成为受让方,将会完全配合转让方进行后续股权转让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工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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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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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37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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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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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