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盐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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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湖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天门市(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西(湖北省天门立光泵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三层)) | ||
法定代表人 | 陈刚 | 成立日期 | 2008-07-10 |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0006764713396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盐及盐化产品开发的投资;盐业及盐化工所需设备的制造;房地产开发、租赁和销售业务;物业管理;基础设施开发与建设;装潢装饰;与以上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有色金属及稀土金属材料;新型合金材料;金属复合板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海水淡化技术研发及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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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51 | |||
湖北省天门立光泵业有限公司 | 35 | |||
天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4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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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06 | -444.67 | -890.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4289.93 | 16521.77 | -2231.84 | ||
审计机构 | ||||
2024年07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12 | -536.74 | -294.1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836.51 | 15338.96 | -2502.44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因标的企业自身原因未对2023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本次披露的年审报告数据为经审计的2023年1-8月财务数据。 2、2021年4月8日,标的企业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天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转让14%股权至湖北省天门立光泵业有限公司的事项,截至目前,标的企业尚未对此股权转让事项做工商变更登记。 3、项目信息披露期为40个工作日,前20个工作日为信息预披露期,不接受意向受让方参与报名。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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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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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广场驻京办1号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李耀强 | 成立日期 | 1986-01-11 | |
注册资本(万元) | 43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1625149Q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6%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1625149Q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0-07-2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定事项交办单(办公会交办字﹝2020﹞51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盐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6%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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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15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工商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3)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5)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6)本方承诺在成功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相关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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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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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4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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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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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