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天台县鑫远矿业有限公司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天台县城关大岭口) | ||
法定代表人 | 许法勇 | 成立日期 | 2002-07-20 | |
注册资本 | 8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8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采矿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10237410066107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银、铅、锌矿开采; 矿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浙江华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69.52 | |||
许法勇 | 15.48 | |||
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1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378.19 | 1113.72 | 783.2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870.04 | 1709.04 | 1161 | ||
审计机构 | ||||
2024年0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034.52 | 2685.37 | 2013.3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365.2 | 2166.35 | 1198.85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拥有天台县鑫远矿业有限公司大岭口银铅锌矿采矿权,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2、根据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构)筑物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应的土地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3、标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9日。 4、标的企业2023年度审计数据出自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5、其它事项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姜国峰 | 成立日期 | 1995-02-15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7539F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1100000500013318F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有色金属实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7-0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转让所持天台县鑫远矿业有限公司15%股权的批复(中色实发〔2024〕9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天台县鑫远矿业有限公司15%股权 | ||
---|---|---|---|---|
转让底价 | 566.830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17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我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7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