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产权交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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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企业名称 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新城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曹路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成立时间 1998-09-25
注册资本 79,612.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30300704320838C
经营范围 在浙江省温州市磐石镇建设、拥有、运行和维护电厂,并生产和销售电力。
职工人数 21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有人不放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40
2 温州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30
3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30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2023 营业收入 148,939.631653
利润总额 2,367.687902 净利润 2,367.687902
资产总计 77,681.215466 负债总计 57,866.825857
所有者权益 19,814.389609 审计机构 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 2024-06-30 营业收入 71,359.596401
利润总额 5,692.645048 净利润 5,692.645048
资产总计 71,677.413484 负债总计 45,444.260297
所有者权益 26,233.153187    









评估机构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24-06-14
评估基准日 2023-12-31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77,681.215466 -
负债总计 57,866.825857 -
净资产 19,814.389609 -1,985.47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985.470000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其他披露内容 1、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的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79,612万元,其中本次转让的40%股权对应出资原为31,844.8万元,因标的企业分别于2017年9月、2017年12月、2018年11月、2019年12月、2020年12月分五次等额退还转让方注册资本金6,368.96万元,合计已退还31,844.80万元,因此本次转让的40%股权对应的实收资本为0元。本次股权转让后最终受让方需按照新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实缴义务。 3、最终受让方不承继原合作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及相关合同、约定项下外方(即转让方)的任何优先或特殊权利。最终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前,须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协商重新签订公司章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调整标的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否则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暂计至2024年5月31日,标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余额为【-403,422,395.03】元,后续经营风险,意向受让方需充分考虑。 5、最终受让方实缴全部出资后,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按照同股同权原则,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标的企业净资产权益和其他股东权利,并承担标的企业经营风险和责任。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 详见公示附件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501办公室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4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项目采取网络竞价-一次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交易保证金高于成交价格,超出部分(即交易保证金扣除全部价款)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最终受让方。 竞买人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支付。最终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的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及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需同时书面承诺: (1)最终受让标的股权后,督促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2020年度分红款2729.76526万元不晚于2028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且不得晚于2020年度或以后年度分红款向其他股东实际支付时间,并督促标的企业在应付股利支付完毕前每年向转让方提供每年的决算审计报告。 (2)最终受让标的股权后,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且在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前将31,844.8万元转入标的企业账户作为出资能力保障,我方逾期未足额转入的,本次产权交易无效并终止,并同意从已转入的部分款项中扣除100万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剩余部分(如有)无息原路返还,如已转入的部分款项不足100万元,已转入部分由标的企业支付给转让方,不足部分我方支付给转让方,同时标的股权由转让方重新挂牌。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供挂牌公告期间境内银行开具的金额不少于31,844.8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8、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适用于本转让相关要求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本项目最终受让方的股东资格。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