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产权交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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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711室(天竺综合保税区-031))
法定代表人 白利明 成立日期 2014-07-25
注册资本 269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2690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397914133C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项目为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1.6
其他股东 17.97
红木投资有限公司 14.59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11.15
北京民生通融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8.51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44
北京市文资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3.72
扬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16
常德鼎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86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5988.36 5193.09 4076.46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78011.4 133715.38 244296.02
审计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年04月30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260.4 1642.28 1235.38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64307.74 118855.88 245451.86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成为转让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2、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转让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3、评估报告显示,标的企业涉及存续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情况及租赁事项,提醒意向受让方注意。
4、本项目披露的标的企业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和202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均为合并口径财务状况。
5、其它披露事项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 王东兴 成立日期 2003-04-15
注册资本(万元) 218431.431669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文化艺术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10931168A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7.44%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7.44%
持有股份数(万股) 20000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20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17828315T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4-05-30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决议文件名称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44%)
转让底价 20942.57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500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来函申请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4)本方已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京金融〔2023〕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已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以判断本方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知晓北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本方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若因本方原因未能获得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通过,本方承担相应全部违约责任。(5)本方同意如本次产权交易未能在6个月内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全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并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6)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各项应缴费用,由转让方和本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7)本方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交所备查的文件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愿意承担全部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或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并且本方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或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5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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