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广西中节能建筑能源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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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云英路8号五象总部大厦(项目)第2栋12层1212室) | ||
法定代表人 | 郭建朋 | 成立日期 | 2015-05-26 |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003404496139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建筑节能工程、建筑工程技术咨询、中央空调工程、制冷工程、热力供应设施的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对能源业的投资;合同能源管理;机电设备维修服务(除国家专项规定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城乡规划服务(凭资质证经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节能设备的销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凭资质证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电力生产(以上项目仅限分支机经营);集中供冷供热、集中供冷供热工程(以上项目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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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65 | |||
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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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55.87 | 388.89 | 319.7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5800.37 | 20236.11 | 5564.26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54.86 | -37.38 | -37.3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5504.65 | 19973.73 | 5530.92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12500万元,转让方针对上述借款已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2、本项目受让方基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材料。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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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节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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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宏福路8号2层201-6)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张胜柏 | 成立日期 | 2012-07-19 | |
注册资本(万元) | 9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5996212918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310K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11-2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中节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广西中节能建筑能源有限公司65%股权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广西中节能建筑能源有限公司65%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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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544.0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063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我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节能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节能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承诺在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4)本方已知晓并同意《差额补足承诺函》中全部内容,承诺成为受让方后,且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之日起,将按照本次受让比例承担对兴业银行贷款的差额补足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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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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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63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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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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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