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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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校园南路镫口供水生产化验中心(高新区校园南路北侧,交警大队西侧)) | ||
法定代表人 | 苗兴田 | 成立日期 | 2008-09-03 |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水利管理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2916769485209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水源工程建设、工业供排水、污水处理、水利设备材料的经营;其他涉水项目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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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6 | |||
刘佩锦 | 30 | |||
土默特右旗禹龙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0 | |||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4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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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769.93 | 1524.04 | 1142.8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9252.7 | 5196.58 | 14056.12 | ||
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 |||
2024年02月29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50.76 | 66.52 | 66.5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501.66 | 4379.03 | 14122.63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4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400万元。 2、其他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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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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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昭乌达南路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那仁满都拉 | 成立日期 | 2009-03-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475736.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0006865172576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3107XN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12-14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专题会议纪要(董事长专题会议纪要〔2023〕21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内蒙古镫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4%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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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520.7737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456万元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1)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相关方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本项目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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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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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56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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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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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