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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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临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 ||
法定代表人 | 王麟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20-06-16 | ||
注册资本 | 13,50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MA1H33MM9N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临港产业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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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2,395.499665 | ||||||||||||
利润总额 | 237.004619 | 净利润 | 190.422516 | ||||||||||||
资产总计 | 41,578.618142 | 负债总计 | 32,431.492356 | ||||||||||||
所有者权益 | 9,147.125786 | 审计机构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3-31 | 营业收入 | 659.214920 | ||||||||||||
利润总额 | 102.886461 | 净利润 | 77.164845 | ||||||||||||
资产总计 | 41,592.534744 | 负债总计 | 32,368.244113 | ||||||||||||
所有者权益 | 9,224.290631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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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10-09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40,442.296584 | 47,817.696657 | |||||||||||||
负债总计 | 31,456.487550 | 31,456.487550 | |||||||||||||
净资产 | 8,985.809034 | 16,361.20910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6,361.209107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决定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标的企业《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的企业出资比例、股权结构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需出让人同意。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政策文件,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要求,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标的企业所持有的上海市倚天路797号、843号1-6幢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2020年7月21日至2070年7月20日止。 3、根据标的企业为开发临港重装备产业区B05-02地块项目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本次股权交易导致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构成借款人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贷款人将有权利采取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宣布《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立即到期等措施。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包括不限于提前归还全部借款、向贷款人赔偿因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等风险和损失。 4、根据标的企业与第三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标的企业已将临港重装备产业区B05-02地块内建筑物出租于第三方,租赁期限为2022年12月1日至2042年2月28日。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认缴注册资本13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9000万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被评估单位股东未全部实缴出资额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临港产业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元南路600号12号厂房508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无□)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9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含前期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9、根据标的企业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贷后管理工作说明,如本次交易导致标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受让方须确保标的企业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清偿银行贷款本息。 10、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13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9000万元,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承继注册资本实缴义务。 11、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章程等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存款证明,若出具多张的则需提供同一天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可分拆受让、且不得隐名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9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