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长沙慧城置业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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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一楼) | ||
法定代表人 | 徐玢 | 成立日期 | 2023-07-21 | |
注册资本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4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4MACP7RFP3K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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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慧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70 | |||
中铁城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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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24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0.25 | -10.2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0471.6 | 79081.78 | 1389.82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3450.6686万元。其中,长沙慧城置业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底价为0.0001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3450.6685万元债权转让底价为3450.6685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长沙慧城置业有限公司30%股权的溢价。 2.转让方认缴标的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尚未实缴。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继受缴足转让方上述出资的义务。 3.其他信息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涉及);(3)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领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皮经理 17773179651);(4)查阅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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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铁城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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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屈明勇 | 成立日期 | 2014-09-02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000395923087Q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660R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4-2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备案和进场转让长沙慧城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长沙慧城置业有限公司30%股权及3450.6685万元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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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450.668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人民币1035.2005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的,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分别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使用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以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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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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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35.20058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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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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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