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泰科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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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园二街4号院6号楼-1至5层101) | ||
法定代表人 | 凌科 | 成立日期 | 2004-06-04 | |
注册资本 | 24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4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13763546474E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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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科 | 29.17 | |||
北京纺织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 20.83 | |||
张津育 | 20.83 | |||
北京泰科博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16.67 | |||
首儿药业(北京)有限公司 | 12.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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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629.6 | 127.5 | 120.1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988.69 | 223.87 | 6764.82 | ||
审计机构 | 中北成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 |||
2024年02月28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6.5 | -106.14 | -106.1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487.38 | 41.02 | 6446.36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北京泰科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 2、其他事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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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首儿药业(北京)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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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李天路李桥段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马广松 | 成立日期 | 1995-03-22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6.601271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506.601271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医药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131025372397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2.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2.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首都儿科研究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21100004006865584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批准日期 | 2018-09-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首都儿科研究所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批复》京卫财【2018】70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泰科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2.5%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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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846.4787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 500 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包括原股东)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5)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 (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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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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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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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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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