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沈阳龙昌管道检测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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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85号) | ||
法定代表人 | 田珍辉 | 成立日期 | 1992-03-05 | |
注册资本 | 1105.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105.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5240707080E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管道内检测与评价,管道外检测与评价,管道完整性管理技术咨询与服务,腐蚀控制工程咨询与服务,管道清管,阴极保护运行维护技术服务;检测技术、设备、计算机软件研发;地下结构物的探测与定位;无损检测,耗能设备检测,防雷设施检测;管道腐蚀防护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机电及阴极保护材料销售;流量计、阀门、电气仪表的检定;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房产出租、设备租赁;管道技术培训;石油化工工程腐蚀防护施工,土木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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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油实业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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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15.46 | -1005.22 | -1010.7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376.08 | 1687.13 | 2688.95 | ||
审计机构 | 廊坊市晨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966.11 | 601.38 | 596.1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444.88 | 459.75 | 1985.13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信息披露公告期为40个工作日,前20个工作日为信息预披露阶段,不接受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 2.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其他详情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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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中油实业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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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南大街3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姜华才 | 成立日期 | 1993-08-09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111027543995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433L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7-1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转让沈阳龙昌管道检测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沈阳龙昌管道检测有限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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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8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54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交易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本方同意在受让本标的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商标、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标的企业全部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现状,并依据前述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承担全部相关风险,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受让。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终止推进项目成交工作、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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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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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4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4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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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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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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